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各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进一步规范全市节能审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附件
1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暂行办法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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