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原省物价局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价发〔2015〕6号)要求,现开展我市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送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收费情况报送工作安排
(一)报送范围和分工
报送范围为我市所有实施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收费情况报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收费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区市县(先导区)收费单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二)报送方式
报送分为年度报送和动态报送两种方式。
1.年度报送:各收费单位按照附件格式,将2020年度收费情况纸质报告表和收费文件依据加盖公章后报相应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市属收费单位纸质版报告表以EMS邮寄方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邮寄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1号,收件人: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联系电话:83623078),电子报告表扫描后发送至dl_sfc@163.com邮箱;区属收费单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报送。
2.动态报送:对存在新增收费单位、变更收费主体、新增或变更收费项目以及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部门或单位须及时填写附件3,加盖公章后,持相关文件和报告表到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动态监管手续。
(三)报送时间
1.年度报送时间: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动态报送时间:实施新增、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
二、相关要求
1. 各收费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向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审核工作结束后,由各价格主管部门将审核合格的收费单位名单汇总给本级财政部门,此名单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统一票据的依据。如没有及时报送,或报告内容不实不全、出现遗漏,造成未能领取财政票据影响本单位收费的,后果由收费单位自行承担。
2.各收费单位须严格落实收费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及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督。
3.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双报告制度”。对各报送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逐项审核。重点审核国家和省市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是否已降低、以及国家出台的减免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对执行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收费单位,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变更报告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日